近日,山东诸城市出台《市场主体公共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自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诸城市针对市场主体出台的公共信用评价管理的首个地方性规范性文件,为该市今后规范开展市场主体信用分类评价及信用分类监管提供了坚实的制度支撑。
《办法》从信用信息归集、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信用分级分类结果应用、市场主体权益保护、组织保障五大方面对该市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工作进行了详细规范。
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方面,《办法》明确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诚信信息、失信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和其他信息。其中诚信信息包含政府部门公布的联合激励对象(守信红名单),国家综合信用评价较高等级,单位获得表彰、奖励和通报表扬,生态环境、海关等部门开展的单一行业评价较高等级等信息。失信信息涵盖被监管部门处以行业禁入,以及进行责任约谈和整改,被纳入市场监管部门经营异常名录,法院生效判决涉及合同纠纷需承担责任,拒不缴纳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社会保险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信息。
在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方面,《办法》将各类市场主体划分为诚信守法、轻微失信、一般失信、严重失信四类。为准确反映市场主体信用风险等级,进一步细分为AAA、AA、A (A+、A-)、B、C、D六个信用等级,其中,A级为市场主体原始基准等级。
在信用分级分类结果应用方面,《办法》提出将信用分级分类结果运用到行政管理和社会治理工作中,实行差异化监管。对A级及以上守信类市场主体,实行“非请勿扰”诚信管理制度。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实行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简化程序等。在日常监管中,行业监管部门原则上不将其列入抽查范围。优先推荐表彰奖励。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提升信用等次等。对B级及以下失信类市场主体,根据信用等级不同开展差异化信用约束。诸如对B级类市场主体采取包容审慎监管,每年至多进行一次随机性联合检查、一次随机检查,原则上不再安排其他检查。对C级类市场主体增加检查频次,开展针对性的监督检查。对D级类市场主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抽查比例不设上限,依法依规增加检查内容,加大抽查检查力度和频次等。《办法》还提出完善信用修复制度,市场主体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均可按要求进行信用修复。信用修复结果及时共享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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