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并回答记者提问。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政策法规处处长王传忠介绍,关于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的形式,《办法》第二章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作出了相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要通过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三种方式进行事故隐患排查。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机械化、信息化和智能化管理,实现了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实时监控。适应时代的发展,《办法》第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等方面的实时监控,常态化开展事故隐患的日常排查。
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佩戴不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重大危险源缺乏有效管控等,都会成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因此《办法》第十四条规定9类事项应当进行定期排查。
《办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存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试生产,化工装置开停车,因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疫情、放假等因素存在复工复产情形,周边环境、作业条件、设备设施、工艺技术发生改变,发生事故或者险情等6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专项排查,确保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得到有效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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