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市社会信用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已经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于3月23日印发,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对社会信用信息的范围、归集、披露、应用等做了进一步明确。
什么是社会信用信息?
信用主体的诚信信息包括哪些内容?
信用主体的失信信息包括哪些内容?
《办法》明确信用主体的失信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能够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信息;
(二)刑事处罚信息;
(三)拒不履行生效的仲裁文书的信息;
(四)拒不缴纳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社会保险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信息;
(五)逃票、危害公共交通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等损害社会管理秩序和公共利益的信息;
(六)在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财政补助、项目申报以及适用告知承诺制服务等行政管理活动中提交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的信息;
(七)发生产品质量、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被监管部门处理的信息;
(八)虚假承诺和违反信用承诺的信息;
(九)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信息;
(十)法定抽查检查未通过的结果信息;
(十一)在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职务晋升等工作中弄虚作假信息;
(十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主要经营人员通过注销工商登记逃避行政处罚信息;
(十三)参加国家或者本省组织的统一考试作弊信息;
(十四)学术研究造假、不履行助学贷款还款承诺、伪造就业材料等信息;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本省规定的其他失信信息。
哪些行为属于严重失信行为?
(一)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
(二)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
(三)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
(四)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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