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企业信用服务网 12月16日从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悉,为进一步提升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经营意识,构建诚实守信的房地产市场环境,近日,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了《潍坊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办法》中对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
一、修改背景
在当前房地产市场新形势下,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已成为我市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和强化市场监管的重要措施之一。今年,我们结合机构改革和市场发展的需要,又重新修订《潍坊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促进保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一是适应机构改革的需要。在原《办法》实施期间,2021年我市进行了机构改革。因此,该办法的工作职责需要再重新进一步明确。
二是适应市场监管的需要。今年以来,我局相继出台了《潍坊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售后服务机构规范化管理办法》《潍坊市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管理暂行规定》《潍坊市新建商品住房物业承接查验实施细则》等多个规范性文件,急需修改《办法》的不良信息内容来进行配套。
三是工作实践发展的需要。原《办法》有些条款内容已不适应市场新形势变化,亟待通过制度进行规范约束。
二、修改内容
本次《办法》修改主要涉及三部分:一是对《办法》内容的4处条款进行修改;二是加大对9条不良信息扣分分值,实行严管重罚;三是调整11条优良信息和不良信息内容,其中优良信息2条,不良信息9条。
(一)《办法》条款内容修改
1、修改《办法》第五条,明确工作职责。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全市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潍坊市房地产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全市开发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各区、市属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辖区内开发企业的信用信息的征集、初审、上报工作,由市住建局统一公布。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辖区内开发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并将评价结果报潍坊市房地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备案。
2、修改《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近年来,由于获得3A、2A级信用企业门槛比较低,导致3A、2A级的信用企业良莠不齐,所以提高准入门槛。
(一)AAA 级信用企业。上一评价年度信用等级不低于 AA级;评价年度内信用记分不低于140分;年度内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累计不超过30分。原来AAA 级130分,本次提高了10分。
(二)AA 级信用企业。上一评价年度信用等级不低于A级;评价年度内信用记分不低于120分;年度内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累计不超过20分。原来AAA 级120分,本次提高了10分。
3、修改《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因开发企业原因,经查属实同一个项目,同一个问题,累计投诉20次以上;因开发企业原因,经查属实所开发的项目,累计投诉30次以上”。增加了“经查属实”表述,杜绝恶意投诉。
4、删除《办法》第二十七条。由于修改了《办法》第十七条,提高了获得3A、2A级信用企业准入门槛,所以将AAA级以上企业数量不超过评价期内企业总量的10,按分值高低依次排序。该条款内容进行删除,其他内容与第二十四条合并。
(二)加大对9条不良信息扣分分值
1、经查实,因开发企业擅自变更规划,违反规划建设,被相关部门通报的。由过去提高扣10分,提高现在扣30分。(30分是最高分值,企业若本年度扣满30分,不能取得AAA级)
2、经查实,因开发企业拖延结算、拖欠工程款等原因,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分别按照到市、省、京给予扣10分、20分、30分。
3、未按规定标准要求足额缴存劳务工资保证金的。由过去扣5分,提高现在扣10分。
4、未对住宅工程组织分户验收或在分户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过去扣5分,提高现在扣10分。
5、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由过去扣5分,提高现在扣20分。
6、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由过去扣5分,提高现在扣20分。
7、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由过去扣5分,提高现在扣10分。
8、未按照规定落实装配式建筑要求的。由过去扣10分,提高现在扣20分。
9、开发企业原因延期交房,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由过去扣5分、10分、15分,提高到现在扣10分、20分、30分。
(三)对优良和不良信用信息记分标准进行修改
1、调整优良信息2条。
(1)增加获得市级相关行业协会表彰奖励的,加3分。原来只有国家级、省级,没有市级。
(2)将“开发建设的项目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加分分值调整为“三星级+20分”,原来+15分。采纳局科技与勘察设计科意见。
2、调整9条不良信用信息记分标准,其中修改3条,增加6条。
(1)修改第3条:开发企业因拖延结算、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扣分标准调整为三个层级:引起到市上访的,扣10分;引起到省上访的,扣20分;引起进京上访的,扣30分。
(2)修改第42条。开发企业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扣10分。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3)修改第43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且限期未改正的;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绿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按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且限期未改正的,同时提高扣分标准为10分。
(4)增加第37条。未按规定进行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扣10分。根据《潍坊市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管理暂行规定》。
(5)增加第41条。开发企业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业主、物业使用人承租车库的,扣10分。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6)增加第48条。建设单位未履行承接查验义务的,扣10分。根据《潍坊市新建商品住房物业承接查验实施细则》。
(7)增加第49条。建设单位不移交有关承接查验资料的,扣10分。根据《潍坊市新建商品住房物业承接查验实施细则》。
(8)增加第50条。企业未明确专门的售后服务机构、专门的办公场所和专职售后服务人员的,扣10分。根据《潍坊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售后服务机构规范化管理暂行规定》。
(9)增加第51条。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售后服务的,扣10分。根据《潍坊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售后服务机构规范化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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